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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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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内乡县公房建造投资有限公司申述,于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则。董事长杨明祖、董事会秘书朱建周未能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则。
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杨明祖、朱建周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进步标准运作认识,并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